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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湖南、廣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都已經開始實行現場檢查,哪些指標是檢查組重點關注的問題?對于已經是高新技術企業的公司,后續享受高新優惠,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認定前“現場檢查”要點
從目前獲得信息看,絕大部分在現場就被否的已經模棱兩可,問題集中爆發點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何證明收入是高新收入。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實務中,如果企業賣的是產品,且產品是委托他人加工,但企業又是以購買的形式從受托方取得,而后再加價銷售。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商貿行為”,無法證明所銷售的產品為“自產產品”。
如果企業提供的是服務,則會要求說明服務的核心技術是什么,核心技術是否在《技術領域》內。如果企業是在現有成熟技術的基礎上,額外附加個人創意為客戶提供服務,就很難提供屬于自己且又符合《技術領域》內的核心技術。
2、如何證明高新收入和知識產權的關系。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的規定,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對于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形成的收入,需要企業描述取得的知識產權和產品(服務)的關系。
3、如何證明發生的研發費用。盡管企業提交的資料已經包含了中介機構出具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但在現場檢查時,也會看企業的研發費用明細賬。如果企業在會計科目中根本沒有設置“研發支出”、“管理費用——研發費用”等科目,就無法證明報送的研發費用真的就是研發費用。研發費用不達標,申請高新必然會被否決。
二、認定后“稅務稽查”要點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的要求,企業取得高新資質后,在資質有效期內,如果想享受15%的優惠稅率,每年必須滿足規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也正是稅務日?;樗P注的要點。
1、高新收入。政策要求,企業在享受優惠年度,需提供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收入的界定參見上面分析。
2、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當年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員當年在企業工作時間須在183天以上。
3、研發費用。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需達到規定的比例要求,且還需提供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
4、留存備查資料。指標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著企業就一定可以“高枕無憂”地享受優惠。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五條規定,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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